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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水寿暗示,采会见题可联系公司牛律师。13日,牛律师短信中回覆新京报记者称,其并非署理律师,不把握案情文书质料,也不能代表诉讼一方颁发意见。对付大股东对定增工具股价保底答理,是否涉嫌哄骗股价一事,牛律师称,这要比较证券法的划定判断。证监会法律,公司怎么看没有意义。 工商信息显示,2013年6月17日,大东南集团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由黄水寿改观为何峰,何峰不持有大东南集团股份。 大东南2014年年报显示,黄水寿持有大东南集团30%股份,其子黄飞刚则持有50%股份。 一审法院认为,该确认书的公章固然是真实的,但是未压住任何文字,且李兰称确认书是杨军交给她的,杨军对确认书中印章的加盖历程恍惚其词,存在疑点,且杨军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干系,仅凭其证词不能证明确认书系大东南集团同意后形成。 杨军称,该确认书是通过他的手办的,“我拿着确认书,交给了大东南集团的事情人员,他们拿去盖印的。具体是谁盖的,我就不知道了。” 李兰一方认为,一审法院对付确认书的认定是错误的,经鉴定公章是真实的,确认书的内容与其他书证、人证均能够印证,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推翻或证明系上诉人偷盖的环境下,来否定确认书内容是错误的。 华宝信托是否属于代持? 华宝信托在认购股票时答理,其是自有资金。 李兰则认为,华宝信托是凭据她的要求认购的大东南股票,华宝信托只是代持。 李兰称,正是因为她的指令,华宝信托才加入大东南的认购,“认购大东南股票的报价,买入和卖出指令,都是我下发的。” 华宝信托则在庭审中坚称,其认购的大东南1500万股票是通过自有资金认购的,不属于融资项目。 华宝信托暗示,其是和沈利祥签订了相助协议,相助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华宝信托以自有资金加入人认购大东南的非果真刊行股票;二是沈利祥通过受让部门风险收益的方法分享和包袱大东南股份所对应的部门收益及风险。 沈利祥称,他在华宝信托治理业务时,向华宝信托出示了李兰的委托协议,暗示是替李兰认购的。 华宝信托在庭审中暗示,其在和沈利祥签订相助协议时,并不知道沈利祥是受李兰委托,沈利祥未出具李兰的委托书。 大东南集团则质疑李兰授权沈利祥的委托书是过后才补上的。 相助协议划定,华宝信托在向大东南付出申购标的股份担保金后,会按照沈利祥的书面指令统一提出报价,沈利祥必需在华宝信托向大东南付出担保金前,将担保金付出给华宝信托,不然,华宝信托可终止协议。 沈利祥称,其在约定认购大东南股票时,还在相助协议上答理:不是大东南本次投资标的关联人,不存在为关联人署理投资的情形,对拟投资标的股票行使表决权,作为股份实际认购人、一致行感人合计持有标的股票不凌驾5%。 李兰一方律师认为,按照相关划定,如果不是沈利祥要认购大东南的股份的话,是不需要签署这些答理的。 警方的一份笔录显示,华宝信托业务部的卖力人曾对警方暗示,华宝信托从大东南认购1500万股股票后,凭据签订的收益转让条约,沈利祥打到华宝信托5384万元,其余的8640万元由华宝信托融资。 华宝信托业务部卖力人拒绝接受采访,其暗示:“一切以公司通告为准。” 华宝信托则在法庭上称,是该卖力人存在认知错误。 对付华宝信托暗示认购大东南股票是自有资金一事,李兰指责华宝信托说谎。“华宝信托是畏惧此前因为对上市公司有答理而被监管部分观测。” 华宝信托11月13日回应新京报记者称:由于公司长短公家公司,没有对外披露信息的义务,对付该案件不颁发评论。 案件已上诉至浙江高院 一审法院认为,大东南1500万股股票的认购主体是华宝信托,并认为李兰委托沈利祥认购股票未获得华宝信托的印证,并暗示如果沈利祥是获得李兰的委托,则完全可以以李兰的名义签订条约。 法院认为,从沈利祥和华宝信托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内容来看,仅是股票收益转让干系,并非代购干系,且华宝信托也否定其与沈利祥或李兰间是融资与代购干系,而是以自有资金认购大东南股票。 法院暗示,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尚不敷以证明华宝信托认购大东南的股票,与李兰和大东南集团签订的810协议的关联性。故驳回李兰的诉求。 李兰则继续向浙江省高院提告状讼,目前案件已经被浙江省高院受理。 前述沈利祥暗示,2011年,他曾按大东南集团要求,在增发前通过伴侣在二级市场购置大东南股票以维持高位股价,大东南集团也出了一份保底“答理函”。厥后,答理未兑现,双方互诉,对簿公堂。法院认为,该答理函是真实的,但是由于涉及哄骗证券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应认定无效。 ● 2011年8月10日 李兰(化名)和大东南集团签订了具有收益保底条款的定增认购协议,称为“810协议” ● 2011年9月18日 证监会批准通过大东南股份定向增发,每股增发价格确定为9.35元 ● 2011年9月 华宝信托认购1500万股,李兰称,认购价11元 ● 2012年初 大东南股价跌至5元多 ● 2012年9月24日 在认购的股票解禁后,李兰称,其要求华宝信托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卖出1500万股大东南股票,每股成交价6.02元,损失约5000万元 ● 2012年12月19日 李兰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法院判决大东南集团抵偿其损失 ● 2014年9月2日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兰的诉讼请求。李兰不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被发回重审 ● 2015年9月18日 绍兴市中院再一次驳回了李兰的诉讼请求,目前李兰已上诉至浙江高院,该案被受理 □新京报记者 朱星 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小路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