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刘星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划定:“机动车驾驶人产生交通变乱后逃逸,该机动车参与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抵偿……”《机动车交通变乱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划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变乱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产生交通变乱造本钱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工业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抵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从上述划定中可以看出,闯祸车辆逃逸后,保险公司该当包袱抵偿责任。”刘星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包袱的是法定责任,该法定责任不因无证驾驶、闯祸逃逸等免除,惟一的免责事由为受害人存心造成保险变乱。换言之,只要是由于机动车的驾驶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无论具体的驾驶人员是谁,保险公司都该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负有无条件抵偿义务。同时,法令也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探讨 “侵权人”不明如何认定责任? 法院无法通知“无名氏”参与诉讼,如果抵偿金额凌驾保险公司的抵偿范畴,受害者在主张权利时,应该找谁抵偿呢?侵权人不明的交通变乱又该如何认定主体责任? 对此,刘星说,《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划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产生交通变乱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抵偿。不敷部门,由机动车使用人包袱抵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产生有过失的,包袱相应的抵偿责任。” “凭据该条划定,车主与机动车使用人纷歧致,侵权人不明的环境下,如果查清了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失,受害者可以向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抵偿。”刘星认为。 就本案而言,审理该案的章贡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傅一波认为,本案的抵偿未凌驾交强险抵偿范畴,如果凌驾交强险抵偿范畴,对这种无法查明闯祸司机身份的“无名氏”侵权,则暂时不宜要求保险公司包袱商业圈外人险抵偿责任。主要是因为在闯祸司机身份不明的环境下,无法排除闯祸司机是否具有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 “如果按照查明事实,车辆所有人或使用打点人存在打点过失大概在借车给他人使用时存在对使用人、驾驶人选择过失环境,则法院可以按照其过失水平,判决其包袱超出交强险之外的相应抵偿责任。仍不敷部门,被侵权人可待查清侵权人(即闯祸司机)后另行主张权利。”傅一波认为。 (◎文/图 傅一波 吴芬 新法制报记者刘尊爱) (责任编辑:小路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