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泳池溺亡 之前签责任自负答理书不算数
签了责任自负答理书 溺亡后泳池是否担责
重庆晚报讯 冬泳者参与冬泳勾当答理责任自负,不会因任何理由要求泳池经营者某学校抵偿,但游泳中却因溺水身亡,该答理是否有效?日前,市五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该安详答理书免除学校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判决重庆某中学包袱30%的责任,抵偿受害人家属18万余元。
2010年1月1日,重庆某中学与市冬泳协会签订《关于冬泳健身熬炼安详责任自负的协议》,约定冬泳者在游泳中如果产生任何意外伤害变乱,都由本人卖力;不得因任何理由向学校追究、抵偿等责任(因为学校收取冬泳者的用度较低,不行能雇佣救生人员,同时也没有须要,因冬泳者城市游泳);学校在向冬泳者卖游泳年票或半年票时,每人必需填写安详自负答理书等。
今年4月2日,林女士的丈夫代其填表,代为签署安详答理书,答理游泳中产生任何意外伤害变乱,愿自行包袱全部损失,并向重庆某中学交纳450元,为林女士办了半年期游泳证。
5月6日下午,林女士到重庆某中学游泳池游泳。15时46分,林女士滑入水底。15时50分,林女士丈夫跳入水中施救。林女士被救上岸后,游泳池事情人员及校医进行了急救。5月12日,林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
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游泳池属于面向群众健身开放的游泳池,该当遵守《体育场合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配备游泳救生员的强制性划定,不得通过约定免除。重庆某中学违反国度强制性划定,未配备游泳救生员,并因此未能对游泳者的安详进行有效的调查和防护,未能及时对溺水的林女士进行施救,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一审法院认定重庆某中学对林女士的死亡包袱30%的责任。
日前,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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