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侵权纠纷案:三原告提起上诉
原标题: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侵权纠纷案:
三名原告不平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自“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侵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后,温某、徐某、刘某三名原告不平城关区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的判决,于12月7日递交上诉状。
在上诉状中,温某、徐某、刘某三人称,作为在兰州市“4·11”自来水污染事件中的受害者,他们但愿法院裁判侵权人包袱责任;而一审法院在认定被告存在过失、该当包袱相应责任的同时,却以“考量大众好处和个别好处平衡”为由,驳回了被侵权人的诉求。一审法院以“大众好处”为名否认个别权益、排除法令合用的做法不妥。请求法院取消一审判决,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温某等认为,对被告威立雅公司,一审法院裁判免除其侵权责任,于法无据。威立雅公司单方“赔偿、调停”及通过新闻媒体致歉,不能替代其所应向原告包袱的侵权责任。威立雅公司提供的通告、社区单据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原告减退了水量、赔偿了水费,更不能证明其减退水量和赔偿水费具体金额。即便被告确实已经对原告减退了水量和赔偿了水费,且法院认为可以用来抵扣其所应包袱的抵偿金,法院仍需要通过审理查明:被告已经退减给原告水量赔偿税费金额是几多?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工业损失金额是几多?另外,威立雅公司通过媒体向公家致歉行为,差异于法院判决其向原告致歉。无论是“民法通则”照旧“侵权责任法”,均将“赔礼致歉”列为一种独立的包袱侵权责任的方法。被告通过媒体向“公家”致歉,是其内心愧疚使然,是其对社会应有亮相。即便被告已经主动向原告致歉,也不能就此免除经司法确认的、被告向原告的致歉义务。
同时,对被告兰州石化分公司及中石油集团公司,一审法院基于未生效的判决而作出判决,在认定事实和合用法令方面均呈现了错误。被告威立雅公司有侵权行为、存在过失。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有侵权行为、存在过失。三被告的过失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功效,应予抵偿。(兰州晨报 记者 李辉 实习生 张爱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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