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霸着前妻家公司房产 称房是本身买的
东莞某公司购置了14套商品房给员工做宿舍,出于其时购房政策的考虑,公司让5名员工代持衡宇的产权,个中公司老总的女婿,同时也是员工之一的郭某代持了4套。
后郭某跟老总女儿离了婚,却拒绝协助公司治理过户手续。公司遂将郭某告上法庭,郭某却称该4套衡宇是本身所有。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认定涉案4套衡宇为公司所有,郭某应协助公司治理过户手续,手续用度由公司包袱。
前女婿:屋子是我买的
2006年,东莞一家公司买下了公司旁边一个小区的14套商品房,因其时一些购房政策原因,公司将这14套衡宇挂号在了5名员工名下代持。个中包罗在公司事情的公司老总的女儿及女婿郭某,个中郭某帮公司代持了4套房产。
2012年,郭某与公司老总的女儿在香港治理了离婚手续。
不久,公司要求5名员工将房产过户给公司。其他员工均已将其代持的房产过户大概同意筹备过户给公司,但公司的要求遭到了郭某的拒绝。
2015年2月,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郭某,请求法院确认郭某名下的上述4套衡宇为公司所有,判令郭某协助治理过户手续。
郭某则声称,这4套衡宇是他自行购置的,个中定金是他付出的,购房余款则是公司及公司老总即前老丈人赠款付出。
法院:屋子是公司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持有房产证原件,出资付出了涉案衡宇首期款、尾款以及衡宇交付后的物业打点费、水电费等,持有所有付款凭证,衡宇一直由公司控制与使用,足以确认衡宇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权利人是公司。
最终,法院认定郭某只是上述4套衡宇的名义产权人,公司才是真正的购房人,故涉案4套衡宇应为公司所有。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4套衡宇为公司所有,郭某应协助公司治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用度由公司包袱。(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梁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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