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平责令停产 温州一鞋厂与环保局长对簿公堂
中新网温州11月18日电(记者 张茵 通讯员 瓯文)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一鞋厂因不平本地环保局责令其遏制出产并惩罚款,诉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取消行政惩罚决定。瓯海法院果真开庭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鞋厂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温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涉诉鞋厂于1998年7月开办,经营范畴为制造、加工、销售鞋、皮革成品等,原出产地点为瓯海区梧田街道梧慈路。2010年8月,位于瓯海区经济开发区红梅路的新厂房建成,随后取得该厂房的衡宇所有权证和地皮使用权证。
2013年7月5日,本地环保部分发明该鞋厂位于红梅路的新厂房存在未经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环境,向鞋厂发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
2014年11月11日,环保部分对该鞋厂涉嫌违反“三同时”的行为予以立案。经现场检查取证及询问当事人,认为该鞋厂于1998年7月开办并投入出产,而红梅路的厂房虽已治理环评审批手续但需要配套建设的情况掩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皮鞋出产。次月30日,环保局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对鞋厂处以责令遏制出产,罚款2万元的惩罚。
鞋厂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当局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4月2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当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环保部分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鞋厂不平,提告状讼。
2015年5月26日,瓯海法院果真开庭审理此案,环保局局长到庭应诉,原、被告展开了激烈辩说。
经果真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位于红梅路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设施未建成,且未经环保部分“三同时”验收即擅自投入出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实。
且原告违法行为有持续大概继续状态的,行政惩罚时效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原告的涉案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及格即投入出产,其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被告依据《建设项目情况掩护打点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划定予以惩罚,合用法令正确。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认定原告于1998年7月擅自投入皮鞋出产,与事实不符,但鉴于该认定并未影响原告的实体权益,属于被告行政行为的瑕疵,法院予以指正。
瓯海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环保局作出的惩罚决定措施正当,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鞋厂不平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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